与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一样,质押合同也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质押合同也具有一定独立性,当事人可以单就质押合同形成诉讼,故《规定》也将之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只有当事人单独就质押合同提起诉讼的,才将纠纷确定为本案由。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与质权不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同,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权则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确定案由时还需注意质押合同纠纷与质权纠纷的区别,质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质押合同纠纷是债权纠纷,两者不能混同。
质押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质押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质权纠纷的区别。对于因质权的设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等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质权纠纷案由,而对于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质押合同发生的纠纷,则应适用本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若当事人就主合同和质押合同一并提起诉讼,不应适用本案案由,而应按主合同的性质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