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08年《规定》,本次修改将“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从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项下调整到租赁合同纠纷项下。这一调整不仅是位置的变化,也意味着土地租赁合同这一概念的范畴有所扩大,既包括2008年《规定》所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也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履行地为租赁物使用地,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租赁物标的是不动产,则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本案由下的四级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与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的区别。土地租赁合同是国家或集体将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出租给承租人的合同,而土地使用权租赁则是土地使用者把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