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这一案由,应注意借用合同的几个特征:一是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不可消耗物;二是出借行为的无偿性;三是借用合同是实践、单务、不要式合同,出借人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同成立。
借用关系是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种法律关系。借用合同与赠与合同同属无偿,区别在于赠与是变更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再返还原主;借用是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而不改变所有权,借用物最终要返还原主。借用合同与租赁合同同属暂时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受益权,区别在于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同属借取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所借对象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
近年来,很多商场、超市为方便消费者,设置了自助存包柜。出于多方面原因,自助存包柜内财物被窃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消费者状告商家的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类案件应定性为借用合同纠纷还是保管合同纠纷,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但目前民事审判中,大多将自助存包认定为借用合同而不是保管合同,形成消费者借用商家自助存包柜的法律关系。原因在于商家无法对消费者所存物品控制占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转移占有的特征;消费者控制自助存包柜,实现对这一借用物的占有。关于这一问题,尚需进一步调研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