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一定结果,但尚不属于严重后果,或者经及时补救,使危害后果大大缩小甚至恢复了原状,就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般主体,任何公民都可以构成;后者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前者是特定的犯罪对象,即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国家、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后者损害的则是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司法实践中,如果文物管理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受到严重损毁的,应按赴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即情节严重的,按过失损毁文物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3.划清本罪与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界限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前者是在日常生活中因过失损毁文物;而后者是行为人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2)两者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