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规定》确定该案由时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8日发布的《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废止,其规定的农业承包合同的具体内容,近年来已经被《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细化、具体化,但考虑到实践中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仍然存在,该案由还有适用余地,所以此次《规定》修改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