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不同。离退休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原单位返聘的,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离退休人员不同于一般劳动者,与一般劳动者相比,离退休人员有相应的社会生活保障,而一般劳动者没有,换句话说,没有工作,一般劳动者等于无生活的保障。从理论上说,劳动法律没必要对已有保障的离退休人员再提供额外的最基本的保障,因此,已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不应当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劳务合同关系。从现行法律法规来看,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法律关系也应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有类似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两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与劳动者达到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与用人单位间劳动法律关系终止、这不同于其他劳动关系终止的情形,在劳动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劳动合同出现其他法定终止的情形,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依然可以与用人单位再次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也是法定终止的情况,劳动者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则不能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及其解释上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返聘或至其他单位工作继续提供劳务的,不应再适用劳动法律调整,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