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狭义的著作权指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传播者的权利,学理上称为著作邻接权,具体为表演者、录制者和广播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基于传播活动而产生。
著作权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其它当事人就著作权的归属、转让以及使用许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著作权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达成的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广义的著作权合同纠纷应包括邻接权合同纠纷。邻接权合同包括:图书出版者就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表演者就其现场表演许可他人通过各种方式传播、录音录像,并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签订的合同;录音录像制作者就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广播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就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转播,及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复制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著作权合同的主要特征是:(1)著作权合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出让人与被出让人订立的有关著作权关系中财产权利许可使用或转让的协议。这种协议能够引起著作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终止。(2)著作权合同的客体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而不是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但著作权合同可以对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有所约定。如果仅转让作品载体的所有权,此合同则不是著作权合同,而是所有权合同。(3)著作权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合同即可成立。合同成立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