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有4个:(1)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信息性。(2)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3)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实用性。(4)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
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权利的让与或许可使用所订立的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2)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3)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4)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