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目前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因此,应当按照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来确定管辖、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但鉴于特殊标志也是一类商业标识,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