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域名权属纠纷案件的管辖,应当区别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即合同关系还是侵权行为,分别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合同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来确定案件管辖。
对于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即,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对于侵害网络域名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前述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