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与2008年《规定》的区分。2008年《规定》在第一级案由“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在此之下又区分了“普通合伙纠纷”、“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和“有限合伙纠纷”3个第三级案由,采取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来划分第三级案由的做法。为了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这次《规定》修改根据合伙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合伙企业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设实践中常见的“入伙纠纷”为第三级案由,与本《规定》其他部分主要根据法律关系设置案由的体系更加协调一致。  

二是注意与本《规定》“合同纠纷”的关系。合伙本规定在第一级案由“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其中又列第三级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处理本条与“合伙协议纠纷”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将本条理解为特别规定,“合伙协议纠纷”为一般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入伙纠纷,应当列为本条案由,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入伙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