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及构成特征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第17条明确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国家规定办理。但是,近年来,档案的特殊价值,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猎取对象。他们为了赚钱牟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不仅严重被坏了档案管理制度,也直接威胁档案安全,对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擅自出卖”,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卖出牟利的行为;“转让”,是指未经批准将国家所有的档案无偿送给他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行为 人只要实施了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档案管理人员。只有这些人才具有擅

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条件。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可能是为了牟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益,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法律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除需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擅自出卖、转让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重要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档案的;严重泄露国家秘密的;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较大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