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即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
菌种、毒种,是指可能引起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发生的细菌菌种和病毒毒种。为了防止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染人体、动植物,本应采取措施予以消灭。但为了实验研究的目的,需要保存一些病菌、毒菌。为防止其扩散、传染,造成严重后果,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安全措施。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这些菌种、毒种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实验、携带、运输,如果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就会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和动植物的健康生长。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传染病菌种、毒种的管理,防止扩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了严格规定。构成本罪,首先要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如因疏忽大意没有封闭保藏病菌的容器等。其次,必须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所谓扩散,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离开保藏、实验、运输的容器,进入其他范围,在一定区域内传播。聂后,构成本罪,还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不特定多数的人体、动植物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这些人员对于传染病菌种、毒种要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则可能是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