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如果虽然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未引起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虽然引起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但尚未引起严重后果的,如由于发现、防治及时,没有引起人员健康受到损害的,也不构成犯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一)》第50条的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3)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4)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划清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2)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卫生秩序,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3)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违反的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规定,而后者违反的是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前者的行为发生在传染病菌种、毒种的实验、保藏、携带、运输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