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本《规定》在“合伙企业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与本《规定》其他部分更加协调一致。处理本条与“合伙协议纠纷”为一般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应当列为本条案由,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财产份额转让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