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本案由在名称上虽限于对非正常收入的追收纠纷,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6条的规定,对于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应当予以追回。追收非正常收人与追收侵占的企业财产,虽可能表现为不同类型一请求权的行使,但其目的均在于否定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浸害企业财产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整体可清偿利益不当减少的行为,都应当由管理人追回。故本案由的适用范围应以《企业破产法》第36条的内容为依据,相应予以扩张解释,即管理人因追收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浸占的企业财产而引发诉讼,也应适用本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