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采集、供应和制作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的权利。犯罪对象是人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随着医学的进步,血液和血液制品在医疗、防疫领域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在医疗中需要大量的血液及其制品。但是,血液不是普通商
品,它是否符合标准关系到输血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及其制品不仅不能达到治疗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输血者的病情恶化甚至死亡。因此,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采供血液、制供血液制品的秩序。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是指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根据《解释》第2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是指:(1)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2)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3)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4)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5)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未经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知采集、供应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却故意采集、制作、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