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的重要性和典型性,《规定》将“证券交易合同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证券法》对证券分类的规定,在“证券交易合同纠纷”项下列出了4个第四级案由。同时应当注意到,这次案由修改与2008年《规定》相比,没有将“证券衍生品种交易纠纷”纳人,而是将其修改为“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列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以强调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