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实害犯。也就是说,行为必须实际上造成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实际后果,才构成犯罪。因此,采集、供虚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但未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后果的,只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2.划清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者的相同点在于:客观上都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并都有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两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单位,即有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即无权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自然人或者单位。(2)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前者在客观上必须已经实际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只要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就可以构成。
3.划清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只限于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后者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过程中未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违背了其他操作规定,并造成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后果;后者则表现为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劁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显然,后者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3)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专指国家对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而后者是指国家对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管理规定。显然,后者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
4.本罪属选择性罪名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也只定一个罪,不实行并罚,量刑时可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