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将民事争议分为合同争议、权属争议和侵权争议三种。实际上所谓的权属争议一般都是因合同关系(如劳动合同、合作合同、委托合同)或者侵权行为(如非法获得他人成果井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引起的,本可以以接归结为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考虑到过去长期以来的案由确定和统计分类三分法的传统,也顾及到这类案件均属于确认之诉,当事人只要求确定权利归属而并不存在承担赔偿等侵权或者违约责任的问题,《规定》在本部分保留厂权属纠纷的提法,并将之与侵权纠纷列为各类知识产权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实践中,有关权属纠纷一般涉及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单位作品和职务作品)与非职务成果的界定和合作开发(创作、育种)或者委托开发(创作、育种)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成果权属的认定。  

《规定》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部分共设置了15个第三级案由和54个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主要是按照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设置,对于确认不浸害知识产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仟纠纷、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由于这类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单独列为第三级案由,而没有作为第四级案由分别纳入相应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在有关的“权属、侵权”第三级案由之下,如果出现不能够归人第四级案由的案件而需要适用第三级案由时,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争议情况选择适用相应的“权属纠纷”或者“侵权纠纷”案由。在本部分第四级案由中,除了一般会设置权属纠纷外,著作权纠纷部分主要考虑了不同的著作权权能和各种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专利纠纷则主要区分了一种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以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这次案由修改将“侵犯”统一修改为“侵害”。相应地,在知识产权案由部分,也将人们在习惯上所称的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统一修改为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同一法律事实涉及两个案由的,应当同时适用两个案由。在属于一个诉的情况下,如,既指控侵害作品署名权,又指控侵害作品复制权的,案由可以确定为“侵害作品署名权、作品复制权纠纷”。在属于两个诉的情况下,如,既指控侵害商标权,又指控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竟争的,案由‘可以确定为“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但从方便诉讼和方便审理的原则出发,以合并审理和一并裁判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