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行为破坏了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损害了证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修改后的《规定》沿用2008年《规定》的内容,仍将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确定为第二级案由,在其项下列出4个具有典型性的第四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