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认定

l.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包括明知必然和明知可能。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且根据具体情况也不可能知道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的,不构成本罪;(2)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不大的也不构成犯罪。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犯罪情节等方面加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本罪是“持有型”犯罪

行为人应当说清来源和用途。根据其交待的来源和用途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构成的其他犯罪处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等。持有伪造的发票行为被吸收到其他较重的罪名中,不必再单独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