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票据法》(199611日起施行 2004828日修正)

第二十条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全款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五十五条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付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手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为签收。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权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利息;

(三)取得相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