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在债权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的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案由之下,设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设有专章,对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销售者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问的责任分担和追偿、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第三人过错的替代责任等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对以前的案由规定作出相应的修改,在侵权责任纠纷第一级、第二级案由之下设置产品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责任承担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和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根据该意见第29条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权利人只能选择一个请求权主张权利。因此,如果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未声明的案件为1年。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构成本案由所规定的产品责任纠纷,凡受害人均可成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诉讼时效为2年。
因产品缺陷侵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纠纷是产品责任纠纷中的主要类型,由此引发的诉讼是侵害消费者权益诉讼的主要表现形式。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则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提起公益诉讼。对此类诉讼,需要注意如下主要问题:(1)如果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请求保护个体利益,即使如代表人诉讼涉及众多当事人,但受害人可以确定,则属于一般普通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而非公益诉讼的范围。(2)起诉主体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其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要由法律明确规定;“有关组织”则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但应当与起诉事项有一定的关联。(3)该类诉讼原则上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民事公益诉讼时,除审查起诉人是否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2)至(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1条关于起诉状的规定,要求起诉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环境污染或者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侵权行为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性,并说明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5)原告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请求责任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该类诉讼的性质决定了原告.不能通过诉讼获得私利,故人民法院判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一并判决原告受领赔款后向国库交纳。原告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有关生效判决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账户。(6)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后,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又就同一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同一被告提出相同或者同类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就同一环境污染事故。对同一责任人分别起诉提出不同种类的请求,或者分别起诉不同责任人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