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三级案由之下: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在第三级案由中规定医疗损害责仟纠纷,针对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设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对于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况,统一确定为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案件,不能以第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而应当以第四级案由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来确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