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和特征

劳动争议行政裁决是指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授权,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劳动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劳动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

1.劳动争议行政裁决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行政裁决是一种具有司法性的三方法律关系,争议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行政机关是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居间解决双方的纠纷。它是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劳动争议行政裁决适用准司法程序,这是劳动争议行政裁决公正的保障,行政机关作为争议裁决者必须严守中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公正裁决。但劳动争议行政裁决的程序应当简便易行又不失公正,当事人能够以较低的花费来寻求有效的救济,降低个人成本和社会成本,这也是劳动争议行政裁决的意义所在。

2.劳动争议行政裁决的启动方式有两种。由于民事争议涉及私人利益,所以一般认为“行政裁决制度规定对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民事纠纷事项,行政主管机关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处于居中裁判的法律地位,程序的启动、停止均取决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但笔者有不同意见,因为行政裁决与司法判决的最大不同就在于,行政机关对相关民事事项有管理权,既然有管理权,那么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事件时,有权主动介入,所以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应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劳动者的申请,二是依职权,而且笔者也认为这两种方式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一种方式的依据如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第二种方式的依据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3.劳动争议行政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必然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产生影响,必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法律效力。

4.劳动争议行政裁决具有解决纠纷和行政执法双重性质。依据传统理论,劳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民事合同应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但是,劳动关系对社会政治,经济等有着重大影响,这都决定了劳动合同不可能完全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需要公法介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员工的最低劳动条件和福利来直接代表弱者的利益,从而使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保障,可见劳动合同的许多内容本身也是法律的规定,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裁定既是对劳动关系双方民事争议的解决,也是对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