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设有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为下设的第三级案由,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之下,设有大气污染侵权纠纷、水污染侵权纠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和放射性污染侵权纠纷4个第四级案由。本《规定》由于体例和结构与2008年《规定》有了较大调整,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设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受理环境侵权案件的实践,设立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水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土壤污染责任纠纷、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和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个第四级案由。这些第四级案由的确定,主要是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来区分的,在确定案由时宜根据污染源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