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而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
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处罚人,即执法主体是指《环境保护法》7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对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海洋、海事、公安交、通、铁道、民航;对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渔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等。特点:
处罚主体: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处罚对象:环境行政相对人中的具有广泛性
处罚手段:具有多样性
处罚的性质:行政制裁
处罚是行政机关单方的强制性行为
处罚具有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