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将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并根据审判实践情况下设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个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仟纠纷适用于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情形,对于军用核设施以及不属于核设施的如科研、医用核物质或放射性物质致人损害的,不能确定为本四级案由,而应当确定为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和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中,均存在对自身工作人员造成损害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本第三级案由适用于后种情形,对前者应当根据劳动关系确定案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一般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国务院1986年3月29日《关于处理第三方核责任问题给核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国务院核电领导小组的批复》第7条规定:“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核事故造成核损害而引起的有关第三方核责任的一切诉讼,都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提请对该核事故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纠纷与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竞合时的处理。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危险物质直接作用于人体或者财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如运送硫酸的汽车发生事故使硫酸溢出,灼伤人体;另一种是危险物质溢出污染环境介质,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在第二种情形下,既符合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又符合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法规竞合。此时,由权利人选择适用哪一种规定主张权利。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与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遭受损害的区别。首先,赔偿权利人不同。前者的权利人是除非法占有人以外的人,当然也有可能造成所有人、管理人自身的损害;而后者的权利人是非法进人者本身。其次,责任主体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非法占有人,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也要承担责任;后者是高度危险活动或者高度危险物的管理者。再次,免责事由不同。前者是所有人、管理人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后者是管理少、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并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可以看做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而构成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