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