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见义勇为人受害赔偿、补偿纠纷,仍然保留为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将其名称修改为见义勇为任受害责任赔偿、仍然保留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确定本案。确定本案时应注意,只要存在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人与侵权人或受益人之间的赔偿、补偿纠纷案件,均确定为本案由。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