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将其修改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仍然作为第三级案由置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之下。涉及紧急避险时有关损害承担的案件,确定为本案由。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的区别。参见“359.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部分。
对于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