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人有权对其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财产与其主体脱离,形成无人管理的不稳定状态。设立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为结束无主财产无人管理和保护的状态,使社会上的无主财产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无主财产的经济效益,也防止个别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非法占有、损害。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第三级案由。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审理;如果一时不能查到财产所有人,又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便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l年。如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判决、驳回申请判决和终结特别程序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