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案由应注意的问题

在信用证交易中,当事人认为存在信用证欺诈且开证行尚未对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在提起民事诉讼前或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该程序的有关规定源于《民事诉讼法》中诉前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将该程序作为特殊程序对待,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定名为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