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该法第53条规定:“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61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废海事请求,可以向作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矽h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46条规定:“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