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1条规定:“受让人申清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