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三审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三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