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是属于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范畴的事项。在我国“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属不同的法域,因此,会产生区际法律冲突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当然在内地具有执行力,其要在内地产生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内地法院的认可程序。
两地在相互认可和执行法院民事判决领域经过磋商,就选择法院协议下形成的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内地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外公布。该安排即应当作为内地法院审查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该安排的适用范围较窄,即仅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也就是说,只有根据当事人协议选择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管辖权作出的相应的民商事判决才能根据该安排在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两地尚未就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达成一个广泛的共识,目前只能局限于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
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判决,采用“认可”这一表述方式,而非“承认”。同时,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亦应作广义理解,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