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在“一国两制”下,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分数不同的法域,两地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判决并不当然在内地具有约束力,需要经过特定的“认可”程序。为此,两地经过磋商,签署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在内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外公布,已经生。该安排即成为内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书判决的法律依据。对于符合认可和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认可并交付执行;不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和执行。
这里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作出的裁判、判决、确认和解的裁定、法官的决定或者批示。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将其统一定名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