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由于政治原因,大陆和台湾地区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两地之间同样存在区际法律冲突。两地之间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是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8年即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单方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裁定是否予以认可。对这类案件,即确定案由为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认可”和“执行”程序是可分的,对于当事人单独申请“认可”,而没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则可以确定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批复,这里的“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支付命令及其确定证明书、民事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书判决的补充规定》,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