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台湾地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同样是我闲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类似,该领域仍处在单方制定规范的状态中,没有双方的磋商和统一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及于2009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该两规定均适用于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