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事实,是指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的事实。行为人是否违反治安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节轻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原则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了解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况、经过和原因,查清事实真相,并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根据,切忌主观、片面。只有查清了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能为合法、公正地处理治安案件奠定坚实的基础,才能为依法对行为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提供依据,也才能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刑法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运用。刑法第5条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治安管理处罚也一样,应当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要求对违法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要公开,要让社会公众周知,没有公布的,不得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第二,要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要公开,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都要公开,不得“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