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交通行政处罚依据和标准

一、公路路政    

1.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收费公路  

1. 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  

4.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5.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