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类型

(一)土地总登记

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二)初始登记

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权利的第一次登记而不是土地的第一次登记。

设定抵押权属于初始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四)注销登记

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直接注销的情形,依法被全部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因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得随意注销。

一般程序,限期办理、注销公告、公告收回证书。(五)更正登记    《物权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办法》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1、要确有错误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登记机关

3、要收回或通知当事人更换证书,否则公告作废

4、涉及权利归属须公告(六)异议登记

定义: 一般是指登记机关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的行为。

目的:暂时限制土地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为事实上的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性保护。

创设异议登记制度的原因:本来为张三的土地登记给了李四,张三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李四将土地转让并过户给王五的情况,张三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护。

《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办法》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对符合异议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明,同时书面通知土地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权利人。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

1、目的:临时保护

2、申请人应该有利害关系

3、应当及时办理:1个工作日(房)

4、办后要通知登记权利人

5、不得随意变更、抵押

6、同一事项再次申请不予以受理(七)预告登记

定义:一般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办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

对符合预告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并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土地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

1、目的防止一物多卖

2、申请要有约定

3、应当及时办理:10个工作日(房)

4、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5、不得随意办理变更

6、对抵押权人的影响(八)查封登记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

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实体审查。但实践中存在错误查封的情况

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