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主体及权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工作。

2、设区的市所辖区级规划治理机构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3、城市各类开发区、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设立的规划治理机构均不是法定的规划许可主体。

4、县规划部门对设区的市规划区范围内属于该县管辖的区域不具备规划许可权。

5、有关治理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可以采取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城市道路的挖掘及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需分别由工商、市容、规划、市政、公安等多个主管部门批准。鉴于这些领域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因而,可以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行相对集中或联合实施行政许可的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