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

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