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原则

1. 权利主体一致原则

权利主体一致原则是指房屋及其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土地、房屋登记先后顺序:(1)先地后房登记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等、供役地为土地的地役权登记;(2)先房后地登记类型: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转移、变更、注销,更正登记,供役地为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集体土地上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3)土地登记种类有: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4)房屋登记种类: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登记;

合作开发房屋如何登记?按照权利主体一致原则。登记要件记载主体办理初始登记,再按协议或约定办理转移登记。

主体不一致如何登记?当事人通过申请相关登记,使权利主体一致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2.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的效力,记载于登记薄后才产生公示作用:(1)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房屋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公示手段);(2)维护交易安全(包括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3)规范登记行为(保证登记机构准确进行房屋登记);(4)产生公信力(物权法赋予登记以公信力)。3. 依申请登记原则    各国启动登记程序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径为登记.(申请登记为主,嘱托登记、径为登记为辅)。

申请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依申请进行登记,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如:赠与转移登记。

嘱托登记类型:司法协助登记、依法征收、没收所有权等属于嘱托登记。

径为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权利人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依职权办理更正。

判断:集体土地上房屋应在规定时限内申请房屋登记。集体土地房屋登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在登记程序、收件要求、审核条件等必须采用同一登记模式。

4. 物权法定原则

主要文件: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说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要求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5. 属地管理原则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异地房屋交换产权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到两地的登记机构办理6. 以房屋基本单元登记原则

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或界址、可以独立使用并有明确、唯一的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成套住宅以套,非成套住宅以幢、层、间,非住宅以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