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登记

1. 初始登记

登记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土地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竣工验收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开发企业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在登记薄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73条、74条

2. 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类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受遗赠)、房屋分割合并、以房屋出资入股、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其他登记要件“证明发生转移的材料”: 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继承(受遗赠)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生效的法律文书。

赠与形式: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公证与接受赠与公证书。继承(受遗赠)类型: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法律效力: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3.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情形:所有权人姓名、名称,座落、房屋名称,面积增加或减少,同一所有人分割、合并房屋(权利主权不变的情况)

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区别:变更登记登记前后主体不变。

变更登记与更正登记区别:登记簿记载内容是否有错误。

4. 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的情形:房屋灭失、放弃所有权的、产生征收决定放弃房屋所有权人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如查封、抵押情况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的方式有申请注销和径为注销.应现场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