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登记

1. 抵押权登记的种类

种类:一般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注意:债务人与抵押人必须为同一人)

概念: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就抵押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效力:对内优先:抵押权之间冲突的,顺位清偿;

对外优先:抵押物被查封、执行时,优于执行的债务清偿。

抵押权实现方式:(1)当事人协议实现: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应参照市场价格);(2)通过法院实现:拍卖、变卖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

2. 房地产设立抵押遵循的原则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新增建筑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学校、医院、幼儿园,可以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房地产抵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3. 抵押权实现按下列顺序受偿

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4. 不得抵押的不动产

具体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国家机关房地产、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和不得从事存贷业务的法人或社会组织。

5. 一般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设立:(1)设立要件:①申请书、②身份证明、③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④抵押合同、⑤主债权合同(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2)他项权利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3)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设立抵押时需经:①对外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②对内担保除需担保法人股东或自然人股东以处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没有决定权。(4)受理抵押应注意的禁止情况:①是否有查封或设定抵押情况、②是否属于禁止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③是否属未成年人房产设立抵押、④土地是否有设立抵押、⑤是否属在建工程已转现房的情形。

一般抵押权变更:(1)抵押变更登记要件:①申请书、②身份证明、③他项权证书、④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2)抵押变更登记的变更内容①抵押人、债务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②坐落自然状况变更③债权数额变化,④担保范围,⑤债务履行期限,⑥抵押权顺位变化。(如同一标地设二个或二个以上抵押权,需其他抵押权人同意);(3)抵押担保范围的内容: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4)债权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主体变客体不变):抵押权转让概念:抵押权人将其所享有房地产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给新的债权人,新债权人受让抵押权后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一般抵押权注销登记的情形:(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主债权消灭的原因:①全部清偿、②债务人与抵押权人的债务抵消、③致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放弃抵押权与放弃抵押权顺位的区别:抵押权不复存在,属注销登记;放弃抵押权顺位只是优先受偿的次序列到最后,属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