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登记

概念、性质,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在他人不动产上设定的用益物权。*属于用益物权,发放他项权证;*地役权主体为不动产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承租人除外).

客体——他人的不动产;主体——不动产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设定目的——提高权利人不动产的效益;

地役权登记的效力,自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58条。

一般类型,物权经登记生效,登记产生物权效力;    地役权,登记的是已生效的物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预告登记,登记的是请求权,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地役权登记时应注意的问题:(1)供役地、需役地登记簿均需记载;(2)记载有关事项,可将合同附于供役地、需役地登记簿;(3)登记机构不同时先供役地、后需役地;(4)期限不得超过最短用益物权期限《物权法》161条。